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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违规行车引发事故 厘清责任定分止争

发布时间:2026-03-12 09:09:57


    基本案情

    梅某违规借用对向车道超车且未提前警示,吴某(未满十八周岁)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且转弯未开启转向灯。双方行为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规定,经交管部门认定,二人对案涉事故承担同等责任。梅某因事故产生车辆维修费用,诉请吴某及其监护人赔偿修车费9700元,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能协商一致,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依托类案检索平台调取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明确此类案件核心裁判规则,并以此为依据向双方释法明理,向吴某监护人阐明其未尽监护职责的法定赔偿责任,同时向梅某释明其违规超车的过错及对应责任比例,引导其理性调整诉求。经多轮沟通协调,双方达成调解合意,吴某监护人自愿一次性支付梅某车辆维修费3500元,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法官说法

    本案为双方均存在交通违法行为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具有典型司法警示与规范指引意义。一是恪守道路通行规则,杜绝各类危险驾驶行为,维护道路通行秩序,规范驾驶操作细节,防范事故风险;二是遵守机动车上路法定条件,驾驶机动车须依法取得驾驶资格、车辆完成登记挂牌并投保交强险,未满十八周岁严禁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三是明晰事故责任分担原则,双方均有过错的按比例担责,责任认定不因伤情影响;四是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纵容未成年人违法致损需担责,情节严重还将承担其他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审一校:吴宇

    二审二校:杜泓瑞

    三审三校:朱涛

责任编辑:朱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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